我國社會傳統,對於民事糾紛或輕微的刑事案件,多由士紳出面勸導雙方互相忍讓,予以合理解決,這不僅可以杜息爭端,避免訟累,更是敦睦鄉里,導致祥和的優良社會制度,對於社會的安定,有相當積極的功能。因此,依「鄉鎮市調解條例」規定,本縣各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均有設置調解委員會,由鄉(鎮、市、區)長就轄內推薦具有法律知識、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,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聘任為調解委員,由調解委員來勸導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,以終止爭執的一種制度。